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70年2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某甲公司、被上诉人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5)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2025)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高**应与某甲公司共同(连*)赔偿张**经济损失128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本文书还有13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