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李*因与被上诉人别*、原审第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法院(2026)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原审第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这一基本事实,导致判决错误。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从宁夏某有限公司以685915元的价格抵顶了案涉房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实,上诉人从案外人处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以及接收房屋,并非从被上诉人处取得,更不认识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应当包括的条款来审查案件事实,同时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买卖关系这一最基本事实都存在争议,不知一审法院凭什么证据认定双方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房屋买卖总价款这一最关键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便不谈合同成立应当包括的条款,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最关键的购买价款应当明确约...(本文书还有5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