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的本金300000元,该笔本金为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贷出的本金3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上述贷款本金对应的利息,该贷款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人民币56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前同事关系,与被告二系朋友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被告一找到原告,向原告讲明,被告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当时正在做一款全款住房抵押类贷款,贷款金额估计70万元左右,由于该房产原来有部分住房贷款未结清,需先垫款结清后才能解押,一旦解押,被告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做的该笔全款住房抵押贷款便能放款,整体解押和放款周*大...(本文书还有2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