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3日,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在某工厂区内为被告从事屠宰活羊剥皮的加工任务,原告干到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欠工资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3日,原、被告签署《劳动协议书》,约定:原告按被告质量要求...(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