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上海某平台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上海某平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377.55元;2.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4,132.65元。
事实和理由:2025年11月3日原告在某平台商城app购买一辆某平台自营电动自行车,售前原告咨询某平台自营客服,其承诺电动自行车与牌照分两个快递发出。原告遂于当日进行下单支付1,377.55元,购买立马电动车麦乐plus远航版长续航85公里铅酸电池60v20ah时尚可可黄电动车一辆。但原告于2025年11月8日收到货后,咨询某平台自营客服,其回复无法履约牌照承诺。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一直回复无法履约牌照承诺。交易全程中平台仅公示“某平台自营”标识,未向消费者明示本次交易实际经营开票为案涉子公司,经营者刻意拆分主体,信息不透明,叠加虚假承诺上牌,构成双...(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