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代收***小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8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4日,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依合同约定将维修基金款项交由被告,由其代收代缴,被告亦出具了维修基金收据。但被告至今未将原告缴纳的维修基金款项缴至专项账户,也未开具专项发票。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4日,岳*就***小区房...(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