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安阳分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安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安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5,580.74元,利息1,699.90元,费*2,612.04元,以上金额共计79,892.68元(利息、费*暂计至2026年5月8日,此后按照《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合约中约定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