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蔡*及原审被告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为驳回蔡*的起诉请求;2.判决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归蔡*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本案刘*提交了关于当时购入涉案房屋新开铺某某家园**栋**房时的存档,能够证明2003年当时涉案房屋就叫做商品房,档案全部标记为商品房。时隔20年,因为各方面环境,商品房的演化变得不一样。因此,本案属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买卖合同。立案后,刘*才知道本案属于重大误解,刘*在一审期间也提出撤销本案的合同,蔡*也不同意,该房屋涉及拆迁,蔡*获利巨大而不同意。现刘*已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本案合同之诉讼。一审判决从始至终都没有提及刘*提交的证据(该房屋在房管局的内档),追加的第三人也不到庭,不做任何查明本案事实的行为,也没有向刘*释明:起诉撤销本案的合...(本文书还有4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