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黄**医疗费510.4元;2.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00元;3.原告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黄**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3年10月26日,黄**入某公司处,从事前台工作岗位。某公司没有与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口头约定黄**月工资为2800元。某公司以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黄**的月工资。2024年1月17日,黄**在外出时不慎受伤,于受伤当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到某甲医院、某乙医院进行...(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