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某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租赁合同》于2026年3月10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9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水费382.5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损坏的卫生间推拉门5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餐饮店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租赁给被告使用,年租金为25,200元,租赁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4月1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