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曾**:某乙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陕07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负担。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二庭...(本文书还有3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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