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44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2445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21日,被告驾驶浙exxx**号车辆与原告承保的鲁bxxxx**号车辆在青岛市市北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承保的鲁bxxxx**号车辆受损。经交通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承保的鲁bxxxx**号车辆车损共计1...(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