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银行长春市双阳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长春市双阳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9917.12元,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的利息0元、罚息20553.07元及之后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199917.12元为基数、复利以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5%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80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200000.00元用于牛的饲养,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6.5%。2023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至2025年11月10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199917.12元、暂计利息0元、罚息20553.07元。...(本文书还有2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