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56273元为限,或者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还向本院提出了网络查控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保全并移送执行保全。后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1日的利息为2273.75元);2.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文书还有2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