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某某商贸公司向姚**支付2024年运输费用11,200元;2.判令某某商贸公司向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0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6月lpr值3.45%计算,自2024年6月18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某某商贸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某商贸公司于2024年6月4日与案外人天津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40604-010的《产品订购合同》,购买一批镀锌带钢,合同载明:规格:2.85×410,重量:41吨,货物总金*:181,220元(含税),约定的交货日期为定金到账后10-15天交货,运输方式及费用为需方自提,运费由需方支付2024年6月12日,某某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通过某平台要求中介王*某找车,王*某通过“滦南县”某平台群发布运输信息之后,李**添加中介王*某的某平台,王*某向其确认运输信息为“西青-米东平放带钢,280,今天装,盖雨布”,李**确认运输车辆为冀xxxx**,并将其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联系方式发送给王*某同时,向其转账200元中介费用,王*某向其发送装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之后,王*某向陈*某发送如下运输信息“冀xxxx**,李**,36吨,西青-乌鲁木齐280,今天装,盖雨布”,陈*某确认收货人为胡某2024年6月13日,李**到装货地点装货,并在“天津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载明:“合同编号:200604-010、240604-012、规格:2.85×410、2.0×415,件数:4、3,重量:23.190、16.970、材质:s350gd,上锌量:250、40,单价:4420、4170,金*:102,499.80元、70,764.9元(合计:173,264.70元)”2024年6月17日,李**将案涉货物运送至乌鲁木齐市后,根据姚...(本文书还有7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