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男,1987年5月**日出生,某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女,1987年5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某经销部、唐*、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经销部的经营者王*、被上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不向某经销部支付货款。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唐*于2020年3月30日在某经销部购买了价值17,100元的4.5吨白加黑肥料未付款,唐*陈述已将货款于2021年3月19日支付给了该经销部的雇员杨*的事实错误。杨*于2020年11月就不在某经销部工作,并于2021年自己...(本文书还有3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