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吴*因与边**、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吴*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边**对于**、吴*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情况说明所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据此做出的判决也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
一、某甲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陈述,其所提交的说明不应当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曾就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一审法院提交过两份情况说明,第一份于2025年11月25日提交,内容为:“票据号码:230829**********10210859779986,经核查,该票据当前状态为已结清”;第二份说明提交日期为2026年1月7日,内容为:“票据号码:230829**********10210859779986,经核查,该票据系统当前状态为已结清,该票据已经通过线下方式与票据号码:230829**********10611947170370、票据号码:230829**********10611947170396共同通过以房产抵付的方式向某天宇完成兑付,对应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因此未再向边**或某乙公司支付款项。”该两份说明内容前后矛盾,第一份与第二份说明仅相隔一个月,但就涉案汇票是否抵付房产的陈述却完全不同,且经于**、吴*向核实,证实第二份说明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某甲公司属于虚假...(本文书还有6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