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陈*、新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自2024年11月10日计算至2026年6月12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10日,被告某公司因运营周*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