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6)兵1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6)兵1102民初****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登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该地址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管辖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有明确划分,案涉住所地并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将该地址纳入其管辖范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辖划分...(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