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因林*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于2026年6月15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林*偿还吴*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3%从2025年1月2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林*承担。诉讼中,吴*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林*偿还吴*7000元,不要求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林*承担。事实和理由:吴*与林*系朋友关系。2024年12月左右,林*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吴*借款3000元,吴*现金交付给林*,在林*连江陈*公园旁边的店里,有**、林*及其员工在场,口头承诺一年内还款。2025年1月25日,林*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又...(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