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博爱星(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第三人吕*、原审第三人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马*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马*与上诉人相互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1、马**上诉人占股51%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垫付土地承包款存在几个问题:第一,上诉人在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大股东应履行提前出资义务。第二,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为上诉人垫付款项的性质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予以明确,被上诉人拒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属于恶意损害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第三,一审仅以本案...(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