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胡**、一审第三人沈*、z(中文名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原审及二审法院在审判组织组成上存在违法情形,二审法官曾审理其涉及的其他法定继承案件,且被申请人胡**的表哥系嘉定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可能影响公正,但法院未就回避申请给予答复或合理解释,同时未依法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更改承租人申请》上的胡某乙签名系伪造,证明家庭成员未协商一致,但法院未予实质审查。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未重新组织笔迹鉴定即采纳该伪造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