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原审被告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900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维修费113300元及违约金142300元。二、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审保全费、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事...(本文书还有10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