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女,1990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马*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徐*不服本院(2024)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2024)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马*赔偿投资损失528000元及利息;3.判令马*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合伙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1.徐*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徐*持股46%(认缴出资46万元)。2023年6月28日,徐*向马*转账528000元,备注为“股东实缴股金”。该款项性质明确指向公司出资,且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高度吻合。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徐*作为股东已完...(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