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第三人宁夏某劳务公司宁夏某劳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6)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被上诉人高*,原审第三人宁夏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作出(2026)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不适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2026)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社保欠费产生的损失61245.44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概要:一、被上诉人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前系原审第三人的实际管理人、控制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本文书还有3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