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以“长期合作关系,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单方解除权为由”,驳回某甲公司的主张有误。1.黔西南州范围内独家销售权、长期合作关系建立的基础是某乙公司能够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某甲公司提供货物,但事实是某乙公司没有如约提供货物,且在某甲公司催告后仍不能提供。2.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中从客观事实能够反映,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某乙公司也在自行对外销售。二审判决在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履行方式的情况下,未考虑某乙公司没有如约提供货物的事实,反而以交易模式反推某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没有提供货物,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一审判决以“协议书没有约定单方解除权为由”错误作出了裁判,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错误地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