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邵*、原审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2025)新2122民初****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并于2026年5月18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申请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原审被告邵*、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5)新2122民初****号民事调解;2.依法裁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张*为某公司的股东,其将已出资至某公司的股本金转为借款由某公司返还,该行为违...(本文书还有1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