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邰**、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邰**另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此后二被告没有还款,经马*催要,称暂时无还款能力,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邰**、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如下:
欠据2份。证明:2014年4月2日邰**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4年7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邰**、邰**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被...(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