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某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某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6,423.75元;2、因被告二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医药费先行垫付18,000.00元,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交强险赔付金额,因此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18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二某公司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155437.54元(计算方法为残疾赔偿金172,290.8元、误工费99,254.24元、护理费29,212.5...(本文书还有14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