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余**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余**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中申请人1992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实际提供劳动2年,被申请人每月10日发放工资至申请人账户,且缴纳社保,却一直未缴纳公积金。申请人确属征地农民,因为政策回批的农民并未实际提供工作,却享受着社保与公积金的待遇。申请人智力残疾还实际提供过2年的工作却不享有公积金。劳动合同由于时间久远,申请人提供不出,但找到同期名单上的征地农民王*的劳动合同记录,可以看到合同上被申请人是要求为其提供社保及公积金待遇的。2.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仲裁阶段,被申请人认可其自1992年缴纳社保的行为,并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的时效只能认定1年,因此仲裁确认了双方...(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