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上诉人某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贺*春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的诉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应驳回其请求。
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与某管理公司于2014年3月1日...(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