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连江县支行与被告吴**、王*、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连江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王*、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连江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王*、吴**向某银行连江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9106.74元,并支付截止至2026年4月28日的利息26675.64元(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自次日起的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若有)等由吴**、王*、吴**承担。标的额共计185782.38元。目前诉讼费缓交,没有产生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日,...(本文书还有2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