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尚*借款本金89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24年6月9日的利息110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00元,不主张利息。
被告罗*辩称,一、本案合法借款本金,实际到账的8700元,并非借条载明的13500元;二、本人已累计还款4600元,该款项应全额抵扣本金,抵扣后仅剩余本金4000元;三、本案的真实出借人是王*,并非原告。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2月8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平台转款9000元,2024年2月9日,原告通过扫二维码方式向被告转款7000元。2024年4月14日,原、被告通过腾讯电子签签订《个人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借款年利率0%,自2024年2月13日出借,2024年6月9日...(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