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皋兰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上诉人某甲公司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当事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1)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3)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3000元;
3、请求判令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未能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挂靠经营项下的人员接收、劳务关系之间的本质区别,错误地采信了片面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24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片面,完全无视了“挂靠经营”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
1、一审法院对有直接证明力的书面证据未予采信,法律适用不当。
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①2015年5月18日与案外人朱*乙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②2024年5月15日的《解除<挂靠经营合同>的协议》;③2024年5月...(本文书还有6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