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告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洛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税金及管理费合计7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7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lpr从202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6年3月3日为1007.25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