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5,5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以欠付本金35,5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支付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1月30日暂计1,964.78元,及自2025年11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35,533元×3.45%÷365×585天=1,964.78元)。以上合计:37,997...(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