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何*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何*与某甲公司的关系认定错误。何*与某甲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有何*在原审庭审中所提供的工程例会签到表、纳税记录及完税证明、何*与某甲公司的财务的聊天记录、中微工程项目群聊天记录、何*处理案涉工程的人、材、机等事务的聊天记录及合同等大量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审判决忽略以上证据及事实,错误认定双方“从未有直接联系”“何*自始至终与孙**联系”。(二)何*与孙**的关系认定错误。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上海中微项目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孙**是项目居**,何*需向其支付居间费。何*还提交了向孙**支付居间费的转账凭证;而中微项目群中,孙**所表现也均为居**特征。然而原审判决忽略居间关系的事实,强行解释为转包关系,是为事实认定错误。如双方为转包关系,应当是由孙**向何*支付工程款,而不可能由何**上家付款;即使是按照原审判决的说法为“管理费”也并不恰当,实际上管理费一般较低,比如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约定的1.50%的费用才为合理。如果孙**是转包人,则其应当在案涉工程的付款链条中出现,但其完全在此链条之外,其既未对工程进行管理,亦未向上家收款、向何*付款,更未如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何*仅与其联系,故其身份为居**,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本文书还有6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