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9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和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售给被告在定远县城东街道西侧复式住房一套,路**,坐西面向东独立一套,此房长约9米,宽约7米多,以实际测绘面积为标准。房屋价格为叁拾伍元整(350000元)首付房款壹拾伍元(150000元),剩下房款贰拾万元整...(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