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龙*无偿为张*女儿找工作,纯属好心帮忙。二、2025年1月18日电话录音中所涉的8万元系张*找龙*借款,龙*答应找朋友帮忙借8万元。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8万元系有偿委托对价系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张*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退还10万元;2.判令龙*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日起按lpr4倍计算至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龙*承担。庭审中张*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11日起按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还清时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5年4月25日,某公安局分局作出《某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载明:张*报警称认识一朋友给女儿介绍工作被骗。2017年9月,其熟人介绍一朋友名叫龙*,可以给其女儿介绍工作,龙*于2017年10月左右介绍其女儿去某银行信贷处工作,当时就在某路一车上给介绍人龙*介绍费40000元(无收据),2年后其女...(本文书还有5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