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12月31日20时30分,邹*驾驶车牌号为琼a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海口市美兰区桂经路行驶至某学院路段倒车时,与柯*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联勤工作站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邹*负全部责任,原告柯*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6年1月14日将车牌号为琼axxxx**的小型新能源汽车送至某工厂维修,根据该修理厂出具的《车辆维修结算单》显示:维修项目为前杠喷漆、左前钢圈喷漆、左前轮眉、左前大灯修复、前杠下巴喷漆、钣金调前杠,维修费共计800元,出厂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