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曹*返还代收未上交物业服务费、停车费、门禁卡制卡现金,合计7,177.40元。事实与理由:曹*于2023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交大公寓物业经理,主要负责交大公寓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收取并按规定上交公司。2024年6月21日,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公司在代收费用结账清算时发现曹*在2024年6月期间陆续向多位业主收取现金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4,267.40元、固定月租停车费2,250元及门禁卡制卡费用660元,且有曹*签收的管理费收据等为证。某公司多次向曹*进行追讨,通过某平台及邮寄方式发送通知及律师函要求曹*前往公司进行账目移交、返还款项并交接工作,但曹*对此一直予以拒绝。
曹*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