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刘*的全部反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二审法院已实际认可案涉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与结论,也认可2025年5月30日形成的《鉴定勘验笔录》,也认可某村委会所提供的井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强制性标准但二审法院认为“刘*在种植苗木时明知案涉土地的水源存在问题且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未对灌溉用水的水质作出约定”,认为刘*属于明...(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