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之日止);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开始,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陆续在原告借款220000元,但一直未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3年11月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实际借款220000元),承诺分两年还清,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借条出具之后,虽然原告多次找被告...(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