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项补偿金502919.21元;二、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于1992年1月被被告某公司招聘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4月在工作中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对此单位专门下发了夏电字(1993-34)号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夏电字(1993-34)号文*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202...(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