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西青学府园区支行与被告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西青学府园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西青学府园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逾期利息5,916.70元、罚息76,231.91元(暂计至2025年12月17日)及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收);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白*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000元,期限为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年...(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