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潘*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005.45元(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基础计算,暂计至2026年1月3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标准计算);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4,150元;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8,955.45元,暂计至2026年1月30日)。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起...(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