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黔26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物业费8543.04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担15元,被执行人龙*负担25元。因被执行人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1)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物业费8543.04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龙*...(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