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公积金责〔2025〕011467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某中心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杭公积金责〔2025〕011467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在录用职工谢*后,在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被执行人少缴职工谢*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00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申请执行人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谢*补缴被执行人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0080元。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