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5)闽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准许某甲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未依法调取案涉项目询比价核心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明,属于程序违法某甲公司一审依法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某乙公司就案涉智能堆积门项目询比价采购的全部相关资料,包括参与询价的合格供应商名单第二、第三成交候选人报价文件、成交结果公示等上述证据是认定案涉项目市场公允价格区间、判断某乙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是否合理的核心关键证据,且该证据由某乙公司独家持有,某甲公司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调查取证情形但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上述证据,直接导致无法查明案涉项目原询价程序中的合理价格、某乙公司擅自指定第三方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流程等关键事实,进而错误认定某乙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单价为合理价格,影响案件公正审理2.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为合理实际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差价损失系某乙公司违法操作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1)某乙公司擅自选定第三方供货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案涉项目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根据规定原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应优先从原合格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新供应商,无合格候选人时方需重新组织询价,严禁擅自指定第三方但某乙公司既未调取原询价候选人名单择取新合作方,也未重新开展询价程序,擅自指定未参与原...(本文书还有7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