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及第三人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轩、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崔**与被告二王**就某学院双桥校区第一、第三食堂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存在合伙关系;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崔**在上述合伙关系中的利益份额为20%(被告二王**为80%);3.请求判令被告一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被告二王**向原告完整披露并协助查阅、复制案涉项目自合伙关系成立以来的全部财务账目(包括但不限于收支凭证、经营成本清单、利润分配记录等);4.判令被告一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被告二...(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